当前位置: 证券>期货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定发布实施
                        发布时间: 2010年02月09日 作者: 王璐

    本报北京2月8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予以部分修改后,《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天发布并实施。《规定》对中金所关于股指期货操作指引中信用报告出具部门予以明确,并规定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自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从征求意见和社会舆论反应来看,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普遍支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经过认真研究,《规定》中吸收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实施方面,主要涉及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工。《规定》在中金所《实施办法》中增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的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二是在操作性方面,主要集中在适当性指标的具体理解和实施方面。《规定》明确了中金所《实施办法》中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的时间为累计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明确了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同时还采纳了建议,增加投资者对自身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内容。这位负责人表示,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实施的过程中,期货公司有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同时客户也有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的义务。

    三是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意见,明确了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规定》对关于50万元资金门槛过高的要求和综合评估程度的意见没有采纳。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对于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资金指标可以反映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设定最低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

    

附件: 来源: 金融时报
关于我们广告发行本站导航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