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无疑成了近期市场的“明星”。
宏达成为“明星”,不是因为其复牌后连续七个跌停,股价由停牌前的80元“腰斩”至38.36元;也不是因为4月24日,宏达股份刚刚复牌的第五天,就有12亿资金攻击跌停板,但最终失败;更不是因为4月29日单日总成交1.5亿股,成交金额60多亿元,换手率高达51%,创历史纪录。虽然这些创记录之举,每一个都足以将其推上近期市场关注的颠峰,但比起4月29日宏达股份两名“大小非”股东的违规减持之举来说,这一切又实在算不上什么。
为了利益,总有人愿意铤而走险,挑战法律法规。4月29日,利用宏达股份第七个跌停被巨量买盘打开并最终上涨8.24%的机会,两个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账户,在当日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分别减持了751.36万股和696.23万股,减持数量占宏达总股本比例分别达到了1.46%和1.35%,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刚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让市场震撼的不只是两名“大小非”股东的胆大妄为和对法律法规的蔑视,还有他们通过交易所系统对超比例股份违规减持的异常顺利和一路绿灯。人们不会忘记,8天前的4月20日晚,中国证监会发布了限售股减持新政,规定凡“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1%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然而,仅仅8天之后,第一例“大小非”违规减持案即登陆沪市,这让限售股减持新政遭遇了出人意料的尴尬,也让市场对限售股减持新政能否管得住“大小非”的违规减持冲动疑虑重重。
两名“大小非”股东的交易行为,虽然目前已被上交所提请中国证监会继续查处。市场当然期待管理层对此无视法规尊严、以违规之举破坏游戏规则、为一己私利不惜摧毁市场信心的恶劣行径予以坚决查处。但同时,市场也期待身处一线的交易所能从技术和监管上加以完善,使证监会发布的法规能在一线监管中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和执行。
事实上,由于技术漏洞造成政策尴尬的,并非始于“宏达大小非事件”。此前的“长虹转配股事件”,至今仍让人记忆犹新。1995年8月21日,四川长虹除权交易日。一些投资者惊异地发现,四川长虹国家股转配股的红股部分与个人流通股的红股混在一起悄然违规流通。“长虹事件”发生初期,许多市场人士猜测是否上交所的锁定系统出了某种故障所致。然而,随着事态的发展和上交所有关负责人的出面解释,众多的投资者如梦初醒:长虹只是一条“大鱼”,而许多“小鱼”早已穿网而过。1994年10月7日,浦东强生实施10配3转3的配股方案,1995年5月8日在此基础上实施10送2的分配方案,转配股的红股也于5月8日一并上市流通,但未作任何公告。1995年6月,新世界实施10配3转3的配股方案,8月18日又实施了10送2的分配方案,转配股所送的红股也于8月21日与个人股红股一并上市流通……
为什么我们的“网”总是如此轻易地让“鱼儿”穿越和逃脱?究竟是“鱼儿”太狡猾,还是我们那些“织网者”或“渔夫”过于懈怠或不作为?如果技术和一线监管难以拦截违规行为,我们又何必出台难以施行的法规?“宏达大小非事件”已经不是个案,据深圳证券交易所5月6日发布的公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冠福家用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法人股的股东”福建恒联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4月21日至5月6日期间通过深交所竞价交易系统,累计卖出冠福家用解除限售存量股份135.96万股,占该公司总股本的1.19%。毫无疑问,如果我们的“网”漏洞依旧;如果“渔夫”不对“触网之鱼”保持高度警惕,并保持来一个逮一个的高压态势;如果“漏网之鱼”得不到严厉惩处,并产生杀一儆百的效果,那么,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漏洞之网”将会激励更多“大小鱼儿”去以身试法、穿网而过。果如是,则不仅限售股减持新政会成为一纸空文,市场信心也会因为“大小非”减持的不确定性而重新跌落,法规的权威性也由此遭遇尴尬。
虽然上交所对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投资者进行了道义劝说,希望他们能“切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定,共同维护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深交所也“要求广大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投资者,要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但在利益面前,道义的力量是苍白的,市场迫切需要的是先进而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严密的制度约束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重拳打击和严厉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