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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农信社风险化解引进创新方式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02日 作者: 韩雪萌

    

 

    上一轮农信社改革,通过加大产权改革力度,实施分类差别监管,农村信用社风险逐步缓解,整体状况明显改善,多数农村信用社已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但仍有部分农村信用社风险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危及农村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抑制了农村金融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近日,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并购重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将为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化解经营风险开辟一个新途径。

    在上一轮农信社改革中,央行意图通过合理的“输血”,帮助农信社建立一个健全、完善的“造血机制”。但由于种种原因,在1530亿元的票据兑付之后,截至2008年底,在五级分类的情况下,全国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仍然有5435亿元。2009年末,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取得重大进展,全年处置不良资产915.8亿元,其中通过投资者购买不良资产的方式处置了181.3亿元。2009年末,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分别比年初下降了862亿元和5.1个百分点。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信用社仍然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

    在9月1日银监会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参与制定该政策的银监会合作部副主任姜丽明向记者透露,近两年来,部分地区在消化历史“包袱”、化解经营风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指导意见》的发布,旨在指导各地在地方政府扶持的同时,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通过并购重组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进一步提高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提升“三农”和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据了解,对于农信社风险化解在我国历史上已不止一次。规模最大,影响最深远的要数2003年的农信社改革。

    “2003年开始的新一轮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中,中央出台的各项扶持措施,对调动有关方面积极参与和推进改革发挥了激励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不少农村信用社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仍然存在不少数量的存量“包袱”。部分机构特别是监管评级为六级的农村信用社风险仍然很高,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整体健康度和支农水平的提高,成为风险化解的重点和难点。《指导意见》的出台,鼓励了采取并购重组的方式化解风险,推动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发展的一个途径。”银河证券高级经济学家苑德军说。

    事实上,并购重组的概念并非农信社首创,早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并购重组推动高风险城市信用社发展。由城市信用社改组改造而形成的地方性中小银行,被称为中国银行业继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之后的“第三梯队”。过去,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一直限定在某个特定的城市,经营方向定位于服务地方经济,经过十几年的磨砺与发展,一批城市商业银行开始探索打破地域限制,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异地城市设立分支机构,追逐跨区域发展的“光荣与梦想”。

    苑德军认为,城市商业银行的改革给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改革提供了经验。在《指导意见》中,并购重组的目标被诠释为三个:一是有效化解风险。通过并购重组,加快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风险化解,改善经营状况,使主要监管指标达到监管要求。二是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并购重组,改革产权制度,提升法人治理水平,完善组织架构,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内部控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三是增强支农能力。通过并购重组,增强资本实力,引进、创新业务产品,增加服务手段,拓展支农服务广度和深度。

    根据有关数据,2009年监管评级为六级的农村信用社有212家,占到全国农信社机构总数的9%左右。也就是说,目前有可能进行并购重组的高风险农信社占全国农信社总量的不到十分之一,它的不良贷款率为33.2%,比全国平均水平要高23个百分点。这些机构无论依靠自身实力还是市场手段,均难以实施股份制改革,成为风险化解的重点和难点。

    专家认为,《指导意见》最大的突破,表现在民间资本的进入上,这是对国务院“新36条”的贯彻执行。在原来的相关规定中,在并购重组中企业入股比例仅为10%,《指导意见》将单个优质企业及其关联方入股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的比例放宽到20%。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高可按100%持股比例全资并购。

    并购重组给高风险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生机,但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是否会弱化“三农”服务呢?对于这个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姜丽明肯定地说,“不会”。“实施并购后,信用社的市场定位和独立法人地位都不会改变。这两个‘不变’保障了其对‘三农’服务的稳定性。不仅不变,反而经过并购重组,高风险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主要监管指标都会相应提高,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目标和要求,完善法人治理,保障持续经营。”姜丽明如是说。  

 

 

 

附件: 来源: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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