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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农村金融市场体系须实现三个优化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2日 作者: 李晓美

     

    编者按 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理念的拓展,决定农村金融结构优化的路径。农村金融是指为农村、农民和农业服务的金融体系。这样农村金融就拓展了空间上的限制,为优化农村金融结构开辟了更多的途径。要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必须实现城乡金融的统筹发展。以地域限制的农村金融的概念很大程度上约束了农村金融的发展,不利于农村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以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机构为定义的农村金融概念也不利于农村金融的发展。农村金融理念上的变化,使以往的农村金融结构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本期话题我们从农村金融的制度结构、信贷结构和市场结构三个方面谈一谈构建农村金融结构的优化路径。

 

    主持人: 记者 李晓美  

    特邀嘉宾: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 邹平座博士

 

    优化农村金融制度结构

    主持人:优化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如何正确处理好市场、法律和政府的关系?

    邹平座: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进行改革都必须坚持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农村金融改革的实质是建立一个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的农村金融市场。在总体思路上要从机构观转向市场功能观。要因势利导,建立农村金融市场的长效机制。

    农村金融市场是农村经济长期自发演进的结果,水到渠成。要本着惠而不费的市场治理原则建立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应当重视经济自发演进的市场秩序,它是一切改革的基本点和出发点。离开这个基本点,农村金融改革就是舍本求末。农村金融改革的关键是把握这种秩序,通过市场建设有效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现有的农村金融市场已经形成的格局,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基础。

    国际上,几乎所有取得农村金融改革成功的案例,都是在改革之前制定了农村金融法,并且在改革中不断地调整法律,使之与农村金融改革相适应。《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法》1966年立法,经过1976年、1982年、1999年三次修改。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依据该法案,于1966年11月1日在原合作社银行基础上建立。该法案为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长期稳定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泰国农业和农业合作社银行与中国的农村信用社非常相似,也是经过了改革才发展起来。它的一个重要的成功经验就是在改革之前制定了改革法案。这对于中国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印度国家农业与农村发展银行经营管理的依据是1981年制定的《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法》。法律对农村发展银行的外部制度安排和内部经营管理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是农村政策性金融重要的制度保障。美国、加拿大、日本和菲律宾等开展农业保险较早的国家,都以专门的法律对其地位和运作规则进行了特别规定。

    市场与法律之间存在一个正相关的均衡,市场化程度越高,与之相对称的法律体系就应越健全。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市场的建设是不可能的。中国的农村金融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一个有效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离开法律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在短期内建立了一个市场,这种市场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体系与之对应,最终也将因与不完善的法律相均衡而回复到原有的状态。因此,要形成农村金融改革的长效机制,必须制定农村金融改革法。

    农村金融改革中政府的定位十分重要,恰如其分的政府功能的发挥关系到农村金融改革的成败。政府多走一步或是少走一步,都将增加农村金融改革的成本。

    必须明确政府在农村金融改革中的定位。政府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定位不准,越权或者是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都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改革开放中农村金融发生的很多问题都与政府行为不当或者定位不准有关。以往把农村信用社交给地方政府管理的做法不妥。政府在农村金融改革中具体有四大功能,即政策性功能、监管性功能、转移性支付功能、服务功能。除了这四个基本功能,政府更加注意的应当是不能干涉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业务,尊重市场主体的独立性。

    优化农村金融信贷结构

    主持人:农村经济决定金融,在正确处理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关系,实现农村经济和金融统筹发展方面,应当重点关注什么,怎样才能优化农村生产力结构,提升农村总体价值水平,真正做好农村金融工作?

    邹平座:中国目前农村金融中的问题是由经济发展的路径决定的,在农村存在所谓的“金融中性”问题。只有有效的农村金融需求才会对农村经济发展和解决“三农”问题发挥作用。

    在正确处理农村经济与农村金融关系,实现农村经济和金融统筹发展方面,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农村金融的发展取决于经济发展,现有的需求与当地的农业发展水平相关,新的金融需求则与当地的价值增值能力相关。在一个地区的价值总量和价值增长能力不变,生产力结构不变的情况下,金融总量的变化并不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相反,新增加的金融供给要么流出当地,要么被损失掉,这时金融出现中性状态,这就是既定条件下的“金融中性论”。因此,在农村金融改革中,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增加对一个地区的金融投入,一是要看现状,二是要看发展。历史上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就是由此产生的。农村信贷结构要支持农村在价值重构和生产力改造方面的资金投入。

    正确识别农村金融有效需求和名义需求之间的差别,有效供给和名义供给之间的差别。

    现在有很多人对农村金融需求进行调研,也得出了很多关于农村金融需求的结论。一些人从名义需求的角度得出农村金融需求缺口很大的结论,呼吁大力增加农村金融供给,但是,这可能是一个错误的建议,因为对于市场有意义的是有效需求。经济学上的有效需求,是指商品市场上有购买力的需求,金融市场的有效需求是指那些能够还本付息的需求,也就是说一个地区的价值增值能力要强。

    农村金融发展不足与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问题,形成了城乡的“二元”结构中三个严重的问题:一是农村的价值体呈现“扁平状”,难以求得生产力和国民财富的最优解,经济易遭受巨大损失;二是诸多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必须要素不能输入农村,导致农民在种植品种、种植面积、种植技术等生产过程中会盲目化,难以生产出“安全、健康、美味”的食品;三是一味追求高产量,滥用农药、化肥等,使得土地变得有土而无壤,水和空气被污染,自然资源遭受严重损害。以上三条严重违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且容易导致人们对经济增长盲目乐观。

    优化农村金融市场结构

    主持人:怎样才能树立农村金融“大市场”概念,不断优化农村金融市场结构?

    邹平座:农村金融改革要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的市场化建设,树立农村金融大市场的观念。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通过金融业推动以城带乡和以工促农,提高农村生产力,使优秀的生产力要素和资金一起向农村流动,才能更好地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金融要通过农产品市场的建设,支持搞好农产品流动,充分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的作用,建立农产品期货市场,推动农产品的标准化、市场化和国际化,为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各种金融支持。

    有人希望对农村金融的区域范围进行界定,如有人提出农村金融应包括县域金融,有人提出农村金融应是县以下的金融体系。实际上,农村金融的概念不能以区域属性来界定。农村金融是指以农民、农村和农业为服务对象的金融体系。

    我们在山东、江苏、河南、黑龙江、江苏和上海等地区的调查表明,一些有效地解决了“三农”问题的信贷资金不是投放在农村地区,也不是由农村金融机构投入的,而是由城市金融机构投入的。

    因此,农村金融市场化的关键是突破地域限制和机构限制,发展有层次的农村金融市场,特别是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银行和农村资本市场,提高农村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应鼓励国有控股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和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兼并,根据农村经济的需要,打通城乡之间、国际国内之间的金融市场通道,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抵押担保能力,打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当前,农村金融中的城乡统筹模式在农村金融供给方面已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城市投入资金远比从农村投入资金的效率高。从生产力高端注入资金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重要思路。

附件: 来源: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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