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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目前在信托理财市场上占绝大多数份额的结构化信托模式重新订出规矩。分析人士表示,由于结构化信托业务已被广泛运用于房地产信托产品、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信贷理财产品等多个领域,控制此类模式的风险就显得十分重要。
证券投资信托需逐日盯市在《通知》中,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被格外重视。新的规定称,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时,应明确证券投资的品种范围和投资比例。可根据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流动性差异设置不同的投资比例限制,但单个信托产品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资产净值的20%。与此同时,还要科学合理地设置止损线,止损线的设置应当参考受益权分层结构的资金配比,经过严格的压力测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优先受益权受到损失的风险。另外,还应配备足够的证券交易操作人员并逐日盯市。当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净值跌至止损线或以下时,应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平仓处理。
事实上,在很多投资者眼中,结构化的证券投资信托是一种十分稳健的产品,几乎不存在任何风险,收益率虽然不是很高,但每年都在稳步增加,因此不少投资者都选择证券投资信托来应对熊市和震荡市。
不过,此次监管层特别要求结构化信托业务中的劣后受益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参与单个结构化信托业务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同时,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的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大小应与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但劣后受益权比重不宜过低。通过这样的措施规定来保护一般投资者的利益。
警示结构化信托风险《通知》还要求,信托公司进行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设计时,应对每一只信托产品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对受益权的结构化分层、风险控制措施、劣后受益人的尽职调查过程和结论、信托计划推介方案等进行详细说明;同时,信托公司应当合理安排结构化信托业务各参与主体在投资管理中的地位与职责,明确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投资顾问(若有)等参与主体的权限、责任和风险。
此外,通知明令禁止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时的几类行为:比如,利用受托人的专业优势为自身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其他信托当事人的利益;利用受托人地位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信托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信托业务的结构化设计谋取不当利益;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受益人,利益相关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及其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等;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劣后受益权。同时,结构化信托业务劣后受益人不得为他人代持劣后受益权;不得通过内幕信息交易、不当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牟取利益,不得将享有的信托受益权在风险或收益确定后向第三方转让。
业内人士表示,结构化信托业务是近年来信托行业广泛运用的创新型金融产品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信托制度的优越性和信托公司的灵活性,尤其在解决风险防控、退出机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监管层也日益重视对结构性信托的规范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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