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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实施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3日 作者: 宋焱

  本报北京7月2日讯  记者宋焱报道  为促进贸易便利化,保障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的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人民银行等六部门今天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业务范围、运作方式,试点企业的选择、清算渠道的选择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试点企业,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试点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处罚,取消其试点资格。
  《办法》明确,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
  《办法》同时规定,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有关规定,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试点地区内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将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附件: 来源: 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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